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
婚姻家庭
宋律师
2025-01-02

2024年12月6日,公安部联合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全国妇联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,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,《意见》明确,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,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证据条件:
(一)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,需要加害人陈述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;
(二)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,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。
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,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:
(一)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;
(二)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讯信息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;
(三)亲友、邻居等证人的证言,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证言;
(四)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;
(五)伤情鉴定意见;
(六)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;
(七)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记录;
(八)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。
《意见》同时明确,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据悉,2023年,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有关规定,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.8万份。

2024年12月6日,公安部联合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全国妇联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,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,《意见》明确,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,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证据条件:
(一)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,需要加害人陈述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;
(二)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,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。
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,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:
(一)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;
(二)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讯信息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;
(三)亲友、邻居等证人的证言,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证言;
(四)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;
(五)伤情鉴定意见;
(六)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;
(七)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记录;
(八)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。
《意见》同时明确,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据悉,2023年,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有关规定,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.8万份。